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事实表明,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兴旺发达。党内民主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有效途径。
首先,党内民主能够有效地吸引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党内民主强调的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发表对党内事务的看法并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权利。党内平等激发了党员对自己角色的自我认同,激发广大党员创造性、积极性,形成对党内事务的主动参与。党内选举保证了党的新陈代谢,并使这种新陈代谢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党内事务公开破除了党内的神秘主义和专断,封建主义的为尊者讳等观念就没有了市场。党内意见表达自由有助于党员参与党内决策,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党内民主的这些要素,将有力地推动、促进和保障党的健康发展。
其次,党内民主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新世纪,我们党担负着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这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仅仅依靠少数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的,它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必须充分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在执政条件下,党面临的问题更多也更为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更多的还是靠全体党员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正如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最后,党内民主说到底能从根本上保证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和要求。在这里必须指出,在党的建设史上,在涉及到党的发展动力时,以往有一种倾向,就是往往强调恩格斯1882年致伯恩施坦的信中所强调的党内斗争的思想,认为“任何大国的工人政党,只有在内部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这是符合一般辩证发展规律的。德国党就是在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的斗争中变成现在的样子的”,而没有考虑到恩格斯说的党内斗争是包括党内批评和意见自由的。一味地强调党内斗争而忽略党内民主,并不符合恩格斯的本意。各国共产党发展的历史都证明,企图依靠不同派别的斗争来解决党内问题和推动党的发展,是根本不可能也是十分有害的。
那么,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怎样才能获得活力、生命力并且能够有力地防错纠错保持先进性呢?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自身建设的改革和发展来看,其基本的思路就是要建立党的自我更新机制。这一机制由党员权利的保障制度、选举制度、党内事务公开化、意见表达自由、完善的制度化的监督等诸要素构成,而这些要素的有机结合就是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的含义和重要性
尽管对党内民主的内涵有不同的认识,但从根本上讲,所谓党内民主就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体现在党的制度和党内生活中的,由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一、党内民主意味着党员是平等的。党员是党的主体,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的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都有平等地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党员权利的平等,也就意味着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年龄,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决不允许有超越于组织和其他党员之上的组织或家长式的人物存在。
第二、党内民主意味着党的组织结构是民主的。政党是由各种机构和组织体系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和体系是不是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是判断政党特质的有效尺度。现代政党制度的运作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这种组织结构上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态,是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它具体体现在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委会、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中。
第三、党内民主意味着党的组织运作形态是民主的。党内民主除有良好的制度,还要有党内的民主运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党内民主制度固然重要,但制度的有效离不开民主的运作。如果没有民主的运作形态,再好的制度也会受到侵害。而党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生活的民主化,也是党内民主实现的程序性保证。这种运作包括党内事务的公开原则、讨论原则、多数决定原则、集体领导原则等。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从建党的那一天起,就把民主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一个为着消灭一切不平等,最终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而奋斗的政党,没有理由在自己的活动中排斥民主原则。更重要的是,共产党是广大党员按照自愿原则结合起来的、为着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奋斗的组织,在它的各成员之间也必然是平等的。所以,党内民主是共产党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共产党永远走在时代前列、保持先进性的重要因素,在党的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三大途径
既然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和本质属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对于搞好先进性教育有重要意义,发展党内民主就是必须和必然的了。在这里,我们要吸取以往在党内民主建设上的经验教训,就是不能仅仅把党内民主当作一种要发扬的作风,而是建立和发展党内民主制度,以制度来保证党内教育活动的经常化和规范化。
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使党内民主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其他方面相比,党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说它更带根本性,是因为党的制度是在党的长期活动实践中形成并被全党所认可的,是党的根本行动准则和依据,是全党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体现。制度好,就可以有效地约束违背党的利益的行为,使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法立足;制度不好,则会妨碍党的肌体的健康,妨碍党的目标的实现,甚至使党变质。说它更带全局性,是因为党的制度不是只与党的工作的某一具体方面相联系,而是与党的工作的所有重要方面相联系,制度的完善与否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全局都会发生影响。说它更带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因为党的各项制度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被实践屡屡证明的,是和党组织自身的特点、性质、目标和任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形成,便不易变动,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现起保证作用。这些特点,都充分体现了党的制度建设的至关重要。
应当指出,我们党自成立以来,不是没有就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作出规定,也不是没有探讨如何进行党内民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党的领导人也都提出过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以加强党的建设的思想。但在党的历史上,为什么会出现碰到重大问题时,脱离党内民主的渠道而另搞一套的情况呢?究其原因,除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民主作风、民主习惯不强外,党内民主制度不规范、不系统也是重要因素。我们讲的制度,是指一系列有机联系在一起、具有可操作性的体制、机制。如果党内民主只有原则,而没有相应的体制和机制保障,党内民主就只能是装潢门面的空话。如果只有制度性规定,而没有制度间有机的联系,党内民主也只是纸上谈兵。
笔者认为,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党员的权利和权利保障制度。从实践看,我们说党内民主不够,实际是党员权利行使不够。发展党内民主,核心是要树立党员在党内的权利主体地位,并围绕着这一核心,进行体制和制度建设。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发挥得如何,关键看党员权利发挥得如何。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发挥,党内民主也就没有基础,先进性教育活动也就无法深入展开。
从制度层面上讲,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包含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包含了充分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包含了监督制约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除党章外,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特别强调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应该给予的惩处。这一法规性文件在2004年正式颁布实施。
二是以落实党员权利为目标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民主的建立和完善,首要的前提是承认和尊重党员的权利和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进而通过有效的相关制度的运作保证党员权利的实现。在许许多多的相关制度中,代表大会制度是最直接的实现党员权利的载体。这是因为,党内民主在制度层面上也和社会民主一样,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直接民主表现为党员在党员大会上直接决定党内重大事务。而间接民主就是通过代表大会的形式决定党内重大事务。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内,不可能做到所有重大问题都经全体党员讨论决定,因而,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通过代表决定党的重大事务,就是党内民主的最基本形式。重视和发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是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头等大事。
三是进一步完善民主生活会和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的权利和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有一个过程,党的代表大会怎么开涉及到党的整个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这些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当前我们可以做的就是严肃地认真地把民主生活会和评议党员制度完善和落实好。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中结合我们党面临的新挑战新考验,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对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课题,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所有这些新概括、新要求,都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拓展了崭新视野,指明了正确方向,开辟了有效途径。 |